□记者段婷婷
生活日报7月31日讯近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发布《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排放废气、废水相关排污费标准将提高。收费实行差别化制度。
对于废气排放,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
对于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也将提高。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
为了促进治污减排,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也就是说排得越少,收费越低;反之排得越多收费越高。根据通知内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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