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历城区华山镇的刘女士为了给儿子结婚,2014年2月开始装修家里的房屋。翻盖中,将工程包给了本村的薛某,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由薛某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薛某雇的小工在修建房顶时不小心掉下些碎砖块,将路过的行人齐某砸伤,花掉医疗费7000多元。刘女士和薛某就赔偿款该由谁支付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应当承担责任,且与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小工是雇员,不小心掉下碎砖块砸中行人齐某致损害发生,其行为后果应由雇主薛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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