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学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安乐街5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滕房权字第013300531号)。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鲁高法发(1999)23号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现公告滕房权字第013300531号房屋产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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