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芳、王婷夫妇:
您夫妇与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5日至,共分8次向我借款人民币55.5万元整,一直未还。期间我多次向您们催要,并于2014年8月20日通过律师向您们的住处邮寄了催款函,被退回;因您两夫妇下落不明,我又于2014年9月9日通过山东法制报刊发催款公告,但您们一直未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现我再次通知您夫妇请尽快按借款借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催款人:王智毅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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