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5月29日讯 (记者林江丽)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该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焕彩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目前,山东省60个县的县城城关镇都已改为街道办事处,县城在区划上既非镇,也非城市,已无法再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来表述县城的总体规划。因此,《条例草案》创设了“县城规划”,规定县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
同时,《条例草案》中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对于城市道路“建了挖、挖了建”等现象,《条例草案》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线、城要保护的文物等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该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为提高法律责任部分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对新设禁止性要求的行为,均对应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对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其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等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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