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峰实业发展总公司及牛峰松先生:
根据贵公司及牛峰松于2000年12月13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我公司三方签定的(2000)年济南第107号《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由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8月 17日止,我公司为贵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履行担保保证责任共支付了人民币750万元整(即2005年9月13日和2006年2月15日两次支付的款项;该750万元中不包括2001年2月22日我公司支付、且已经过诉讼正在法院执行的300万元人民币)。自本催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望贵公司及牛峰松先生立即向我公司偿还7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特此公告!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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