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平诉徐某东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平与被告徐某东均为五莲县潮河镇朱家沟村村民。被告徐某东在朱家沟村家林沟水库北面土地先行建有养鸡厂一处,养鸡过程中产生的粪水等排放物直接排放到鸡厂外的土地,部分排放物流淌汇入到家林沟水库。2013年5月,原告徐某平承包了家林沟水库,并购买鱼苗投放水库。同年9月,水库内出现部分鱼类死亡现象。同年11月,原、被告签订《水库纠纷协议》,被告建设污水池,将产生的鸡粪等排放物先存蓄到污水池,再回收处理。2013年至2018年10月,被告污水池的排污管道口未予封闭,部分污染物流淌到污水池之外,与原告承包水库的水产生接触、混合。2018年9月,原告承包水库出现较大数量的鱼类死亡。后原告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原告水库与被告养鸡厂的位置邻近情况、被告污水池的建造位置及管理使用情况、被告排污时间长度及水库周边无其他人排污等情况,五莲县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排污行为与水库底部污染物沉淀及水库鱼类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判决被告徐某东赔偿原告徐某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49元。
【法官说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杨荣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愈加突出,特别是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不容忽视。水源周边的畜禽养殖关系着水源安全和水源承包人的承包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裁判,依法保护水源生态环境和权益受损害人员,对支持保障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该案的审判一方面回应了农村生态环境亟待司法保障的需求,同时为其他畜禽养殖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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