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五莲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创新、完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注重矛盾多元化解,坚持以调解和好为原则、离婚为例外,使大部分家事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人身保护令防“动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审判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人身保护令。对家庭暴力风险较高的案件,建立台账,定期回访、摸排,在出现家暴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断,防止向恶性案件转化。
于某(女)与娄某(男)系同学关系,二人于2004年2月17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今年1月 24日,于某以娄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
五莲法院洪凝法庭接收该案件后,适用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了解,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娄某气急之下经常“动手”,虽然于某受到的伤害并不严重,但其认为娄某不但理亏还动手,实在无法忍受,遂起诉离婚。
针对该案的离婚原因,家事法官向于某释明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于某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家事法官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对娄某进行批评教育。
经说服教育,娄某认识到了“动手”的危害,保证不再打人,并写下了保证书。 同时,家事法官给予本案双方当事人1个月的冷静期,待双方冷静后再进行调解。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于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和好如初。
财产申报制度化争执
五莲法院充分发挥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在立案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如实填报,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交。通过双方填报的财产申报表,家事法官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争议财产、债务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调查。
张某(女)为与刘某(男)离婚曾两次提起诉讼,但均未获准许。今年2月1日,张某再次起诉离婚。五莲法院家事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及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双方感情可能无法挽回,之所以产生离婚纠纷系双方家庭财产关系复杂,无法自行协商,这才诉至法院。
为此,家事法官在庭前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如实申报财产、债务状况。通过这两项措施,给当事人打好了虚假陈述将受制裁的“预防针”。
庭审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财产、债务,家事法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调查,当事人双方也对财产、债务状况进行了如实陈述。在查明财产、债务状况后,家事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和平”分手。
借力心理疏导促和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五莲法院重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发现情绪异常的,家事法官及时借力“心理疏导师”进行疏导,缓和其紧张情绪。经疏导情绪仍未缓和、但明显有挽回余地的,则设置1-2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人平复情绪,认真考虑离婚后家庭、子女、父母所面临的状况,尽可能促使双方和解。
唐某(女)和李某(男)系一对“95后”年轻夫妇,2017年底两人生育一个女儿。可是就在此后不到半年,唐某就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在庭前调解中,唐某向家事法官倾诉了诸多离婚的原因,如怀孕期间李某既不舍得让其下饭馆,也不做好吃的饭菜,生完孩子后李某只关心女儿不关心自己,等等。
调解过程中,李某对于唐某起诉离婚表示很不理解。经家事法官劝解,唐某和李某仍不能有效沟通,消除误解。于是,家事法官邀请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对唐某和李某进行心理疏导。通过专业化的心理干预引导,唐某与李某重归于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胡科刚 郑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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