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就医与供取药的“三定”管理制度,即定特药责任医师、定特药医疗机构和定特药零售商店。对特药责任医师的特药使用规定和特药经营单位的特邀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医保服务协议单位管理、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制度,对违规使用的特药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加强对特药定点药品经营单位管理,确保参保患者购药即时结算。
目前,日照市参保患者可到日照市人民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心医院、岚山区人民医院、莒县人民医院、五莲县人民医院,6家日照市首批特殊药品定点医院购药。自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已用药的参保患者可先自付发生医疗费用,4月1日后持发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4月1日后用药的参保患者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即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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