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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为进行专项举报的办法

来源:日照日报 2010-03-19 03:02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日照市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举报办法所规定的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主要是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所得和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存在以下行为可以举报。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规定多占、买卖住房,超标准购买、配备使用小汽车。

(二)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5、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6、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7、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8、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9、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10、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1、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2、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3、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4、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15、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16、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17、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8、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9、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0、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2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2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4、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25、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6、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2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28、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9、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0、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31、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网上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转达。提倡署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按照市纪委《关于处理群众署实名举报的试行办法》优先查处,及时反馈。

第六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告知被举报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诋毁、诬陷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或责成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向举报人说明,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负责督促落实,办理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市纪委《关于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从严查处。

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电话是12388,规定专人处理来信和电话举报,设有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也可以利用以下电话号码和网上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8781449 http://rizhao.jb.mirror.gov.cn

东港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8253952 http://rz-donggang.jb.mir-ror.gov.cn

岚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2615810 http://rz-lanshan.jb.mir-ror.gov.cn

莒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6222212 http://rz-juxian.jb.mir-ror.gov.cn

五莲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5213831 http://rz-wulian.jb.mir-ror.gov.cn

日照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局:8352396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日照市纪委

日照市监察局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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