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季尚华 朱晓亮)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好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工作,自2010年3月1日起,日照市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属于《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市直、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城镇职工纳入支付范围比例为95%,莒县为90%;全市城镇居民纳入支付范围比例则为90%。
据了解,目前,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已经完成更新调整,参保患者使用上述药物可以按照新政策及时得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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