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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开区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规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0-08-27 09:3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日照经开区法院牵头,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4章18条,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的操作流程,理顺了衔接、配合关系。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是否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存在意见分歧的,共同会商研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全面收集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由合议庭提出意见并报院长审查批准;认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对存在争议、难以定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确定案件性质,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意见》强调,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执行法院出具从轻处罚的意见建议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处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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