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有所居,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推进公租房实施过程中,应灵活运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保障方式,建立保障机制,着力让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
合理确定申请条件。为加强和规范公租房管理,精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把申请对象定位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由最初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覆盖到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租房保障的,要求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审查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必须符合年龄、居住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条件,确保最 需要保障的群体能够得到保障。新就业职工申请必须具有适用区域内常住户口,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满28周岁,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用区域内无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在适用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必须具有适用区域居住证,无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适用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与出租人签订《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保证共同居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规范运作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把关、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依法追回补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每季度定期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及时上报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区住建部门及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进行集中审核,有关信息需要市直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完善保障退出机制。对利用专项补贴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根据年限,按照一定比例退还补贴款,15年后上市交易的,不需要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公租房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实行退出制度。区住建部门对已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等家庭信息状况每年组织重新核定,并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以及终止补贴或者配租的决定。出租人每季度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承租家庭租赁期内,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申请人搬离承租房的,经区住建部门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继续承租该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荐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改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终止租赁关系,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着力形成监管合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指导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适用区域内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城市住房保障备案、市级投资公租房的建设、配租、运营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区住建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适用区域内住房保障的审核、确认、补贴发放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参与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核查、入户调查等。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总之,在实施公租房制度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应保尽保,及时精准,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房保障,享受城市的温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日照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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