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刚刚四十出头的杨某是一名半挂车驾驶员,他驾驶技术过硬但一直没有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19年,他受雇于日照某运输公司。一日,他驾驶半挂货车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轿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及驾驶员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半年后,李某诉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日照某运输公司及半挂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是否赔偿。
观点一: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涉案车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杨某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有无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驾驶营运机动车需要从业资格证,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
该规定仅是一种行政管理需要,系管理性规范,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等同于驾驶证,驾驶人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是否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非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杨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可以合法驾驶涉案车辆。
在事故发生时,杨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此次事故发生的没有因果关联性,同时,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会必然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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