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宋年升) 4月15日晚,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上海路与海滨五路路口西侧开展夜查统一行动。21时20分,执勤民警示意鲁L3V***小型车辆停车接受检查。当执勤人员要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驾驶人突然加速驶离现场,并在逃离过程中撞伤1名执勤人员。
该局交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布控,同时将情况汇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4月16日零时30分,在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港航公安局民警在海滨五路某银行附近将车辆驾驶人盛某抓获,并将案件移交市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进行处理。
面对铁的事实,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据盛某交代,他当晚和朋友一起聚餐喝了酒,当遇到交警检查时,害怕被查出酒驾,就不服从交警现场检查,驾车闯卡驶离现场,在闯卡过程中撞伤执勤人员。期间,盛某一边哭诉,一边表示对自己一时冲动的后悔。
不过,为时已晚,虽然盛某被抓获后并未被检测出酒驾,但因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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