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季平 通讯员 张立新)4月10日,记者从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去年审结的一件抢劫案件,被告人抢夺挎包后随即丢弃,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真梳理案情,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发现案情宜从重处理,被告人虽分文未得仍被判刑,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据了解,被告人在看望岳父母回家的路上,尾随被害人抢走被害人挎包,包内有价值1680元的0PP0牌手机一部、现金100元。被告人因害怕被查处,回家途中即将抢得的包、手机扔掉。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认为是畸形的抢夺癖好在作祟,悔罪并通过亲属一次性向被害人退赔2400元,取得了谅解。调查中,发现被告人曾于2012年因抢劫、抢夺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2月刑满释放。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虽然被告人抢夺财物的价值不到2000元,坦白、认罪,还进行了退赔,但其是抢夺累犯,遂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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