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
厉 敏
日前,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日照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支持,“2·13山林失火案”肇事者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76.76万元。(据9月5日《黄海晨刊》)
对于公众而言,“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名词也许显得有些陌生,但其与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近年来,在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行为时有发生,公益保护刻不容缓。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明确、不具体,使得通过诉讼途径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困难重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时,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范围,强化法律监督措施,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预防不法行为提供了“司法利器”。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这类不法行为来说,在行政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检察机关起诉,面临巨额赔偿,一定程度上会给不法行为人带来威慑效果;对于一些热爱公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说,有检察机关这个坚强后盾,可以增强他们继续从事公益事业的底气;对广大群众来说,解决侵犯身边公共利益的问题,多了一种有效的方式。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它最直接产生的效果是,当一些怠于履行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必须掂量这种法律监督的分量和不作为的后果,以此倒逼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及时保障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良法的权威在于实现善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要严格把握公益诉讼中对“公益”的界定,把受案范围严格限定在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群体利益的行为,为公共利益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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