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受刑罚处罚,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你知道吗?非法捕捉蛤蟆、青蛙、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10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捉或收购中华蟾蜍被以非法狩猎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昨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这起案件。据悉,2017年2月,日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江某和齐某家中分别当场查扣2776只、505只“癞蛤蟆”。经日照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在江某、齐某家中查获的“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系“三有动物”。民警遂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破获了背后的非法狩猎团伙。
据介绍,“三有动物”是指麻雀、青蛙、蟾蜍、壁虎、野鸡等1700多种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2017年2月,贾某等8人分别或结伙到水库、水塘、河边等地点,通过向水中投放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中华蟾蜍,最多捕获800余只,最少也有40余只,后贾某等8人将捕获的野生中华蟾蜍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了江某或齐某。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等8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贾某等8人数额不等的罚金刑;被告人江某、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江某、齐某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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