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为法治日照、平安日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意见》明确,2018年底前,市、县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9年全面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指出,积极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可以由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意见》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
《意见》要求,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意见》还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康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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