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安某近期买了一辆新车,由于没有买到合适的车位,就把车停在了17栋高层的旁边。2018年3月27日20时左右,降雨骤然而至,该高层的外墙瓷砖被风吹落,掉落的瓷砖砸到安某的车,导致车辆受损。安某找到物业要求赔偿,但是物业公司以安某没有按规定停车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000元、车辆贬值损失6000元、鉴定费4000元、律师费6000元等共计2万元。物业公司称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小区中该瓷砖掉落的那栋楼的所有业主承担过错,并且安某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楼层旁边,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争议】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安小姐的车辆维修费和车辆贬值费?【裁决结果】
物业公司承担75%的责任,即15000元,剩余5000元损失由安小姐自行承担。【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负责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外墙负有审慎的管理义务。而物业公司由于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及时发现瓷砖脱落的安全隐患、设置及时有效的警示标志或对该隐患予以排除,导致17栋楼外墙瓷砖脱落并对车辆造成损伤,因此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赔偿安某的损失。而安某将车辆停靠在17栋楼未设车位的位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也为本次损害的发生埋下隐患,故其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5%的责任即15000元,剩余损失5000元由安小姐自行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建筑物”是指具有覆盖墙垣、足以蔽风雨、供出入而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是特种工程结构的通称,指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建筑,如水塔、烟囱等;“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但不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该案中,由于外墙属于物业公司保养、维修的范围,因此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住户阳台的搁置物坠落造成损失,则由直接侵权人即该住户承担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的,由可能造成侵权损害的住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仲裁提示】
日照仲裁委员会提醒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要遵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对物业公司疏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要及时提醒、投诉,同时也要注意保管好自家阳台上的花盆等各种家用设施,以免坠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卢昱东)7月30日上午,省政府召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调度电视会议。日照市在日照分会场组织收看,并...
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