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3月11日,周某、沈某和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周某以103万元的价格购买沈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周某在签订合同当日即向中介交付定金2万元,并于2017年3月26日交付中介购房首付款、佣金及代办费20万元。合同还约定,周某在手续齐全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合同签订后,周某的贷款审批一直没有通过,故沈某在等待银行贷款审批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8日向周某发送《通知》,内容为周某的银行贷款审批毫无进展,且经其向银行查询得知周某的申请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不予批准,并要求周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式付清全部购房款,如未缴纳,双方已签署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另行通知。周某接到沈某发送的通知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沈某继续履行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仲裁期间,周某申请保全了案涉房产。
【争议】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裁决结果】
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首先,案涉合同约定:“如周某贷款金额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周某须补齐差额首付款或自行筹集房款以现金形式交易。”沈某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5月8日向周某发出通知时,周某被银行拒贷情况属实,且该通知是沈某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经与周某协商,故对周某没有约束力。
其次,案涉合同约定:“中介方在收齐首付款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甲、乙双方准备贷款需要的材料,甲乙双方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后,双方开始办理银行审批等相关手续,贷款审批通过之后进行房屋产权更名。”故双方当事人应该先进行贷款后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周某在合同约定的更名过户的条件具备前,提前提出的办理诉争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提示】
日照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在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注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关于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的具体约定,不能因主张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忽略自己应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在该案例中也存在请求错误的情形,本案中如周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而主张更名过户的仲裁请求的前提,需要周某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交付剩余房款,所以明确合同约定及主张正确是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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