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8日讯(记者徐艳)日照市司法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起草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2018年底前,市、县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9年全面形成与日照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指出,积极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可以由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意见》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
《意见》要求,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意见》还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日照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法治日照、平安日照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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