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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噪声污染施工被罚3万元

来源:日照日报 2018-06-15 04: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 王律超)3月7日深夜,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位于东港区海曲路以南、兖州路以西有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扰民。3月8日0时19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日照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挖土及渣土清运作业,施工过程中机械产生噪声影响附近居民休息。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现场执法人员拍照、录像取证,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于4月27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提出听证申请。收到听证申请后,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及时组织听证,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听证当天无故缺席听证会。

6月12日,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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