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梁女士与秦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女士购买秦先生自有的一套商品住宅,总房价为98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但是,该合同签订后,由于房屋升值巨大,秦先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梁女士认为:因秦先生的原因导致双方所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其此时购买同地点同面积的房屋必然要多支付价款,且该差价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8万元。于是,梁女士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裁决秦先生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案经送达后,秦先生辩称:梁女士并没有实际购买其他房屋,房屋差价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梁女士并不存在差价损失。且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梁女士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金额确实高于违约金金额,也只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本应在合同如期履行时免于承受的损失,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故房屋差价是可以作为梁女士的损失。【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秦先生赔偿梁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3万元”的调解协议。【温馨提示】
签订买卖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一旦签约就要全面履行合同。另外,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各种交易的票据以备不时之需,出现纠纷及时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欢迎广大市民约定由日照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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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