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向阳) 2017年12 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日照市首部程序性政府规章,《日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共七章四十三条,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附则。《规定》是专门对日照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它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通过一系列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最大限度解决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全体市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前,全市上下紧紧围绕“追赶”“摘帽”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一个目标、三个导向、五大战略”的总体思路建设,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立法工作的保障,需要日照市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日照市的实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政府规章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文件,属于立法范畴,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法规,高于政府“红头文件”,其制定的过程较为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
对此,《规定》明确,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体现行政机关的权责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具有可执行性等原则。
《规定》同时明确,规章的制定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并规定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明确由市政府根据日照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秀玲介绍,《规定》的制定与公布实施,是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一项重要抓手,对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决策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开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定》公布施行后,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的有关部门,结合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审查工作,对《规定》作重点解读,确保《规定》理解正确、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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