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德凝 通讯员 刘洋)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杨某在服务期内单方解约,用人单位岚山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后经法院审理,被告杨某培训期间,岚山某公司实际支出各项培训费用6万元,杨某服务期内仅在该公司工作16个月,应支付违约金5.2万元。
据了解,2013年7月份杨某入职岚山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2014年6月,公司安排杨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杨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10年,自2014年9月至2024年9月,如杨某在服务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国外5万欧元,国内10万元人民币。后杨某赴德国参加培训,公司支出各项培训费用共计6万元。2015年12月,杨某从岚山某公司处离职。岚山某公司认为杨某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杨某则主张因公司不能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岚山某公司为杨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新闻推荐
12月10日,日照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的大学生志愿者来到东港区三庄镇石沟崖小学进行支教,给这所学校的留守儿童带去梦想和希望。据了解,近年来,日照市建立市文明委统一协调的志愿服务领导体制,有...
日照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日照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