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岚山讯(通讯员 牟立华)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往往有保险协议的特别约定,即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如“驾车离开现场且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等均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那么,是否所有的“驾车离开现场”行为都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呢?近日,岚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了解,2016年12月31日,苏某的驾驶员陈某驾驶一辆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岚山区黄海路西段时,与限高架发生了碰撞,当车辆驶过限高架后,驾驶员才发现限高架从中间部位垮塌,驾驶员欲停车,但前方约50米处为丁字型红绿灯路口,陈某只得将车驶过红绿灯路口左拐靠右停下。陈某报警后,日照市公安交警岚山大队、涉事车辆所投保公司人员先后赶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应对事故负全责。
经委托评估,该车造成限高架损失共计61950元,并由苏某一次性支付赔偿。肇事车辆于2016年5月23日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苏某的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且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按照保险协议中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免责。无奈之下,苏某于2017年5月8日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驾驶员没有逃离现场或者回避责任的故意,在其能力范围内也已经尽到了保护现场的责任。为此,应当属于免责任事由的例外情形。被告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在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有“驾车离开现场”的事实不予理赔保险款,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仍应对保险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保险款的责任。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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