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岚山讯(通讯员 魏文丽)近日,岚山法院对在私家车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被告人邹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邹某酒后自掏腰包购***,容留朋友陈某等4人,在其停放在岚山区万斛路附近的福特轿车内吸食冰毒。次日,徐鹏鹏因首次吸食冰毒过量出现头痛、心悸,产生幻觉,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先后到岚山区人民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其私家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被告人邹某服刑。
法官寄语:法律规定提供场所、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毒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被告人邹某在其私家车内容留4人吸毒,构成犯罪。被告人邹某系初犯、偶犯,望其能真心悔过,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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