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来人、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市质监局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反国家关于强制认证、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产品的;
(三)生产、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的;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检验、检测结果的;
(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市质监局查封、扣押物品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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