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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保执法工作 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致全市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日照日报 2017-07-11 01:16   https://www.yybnet.net/

各企事业单位:

环保执法是法律赋予环境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遵法守法是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及新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担责、污染防治、持证排污、信息公开等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赋予了监管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刑事司法等强制手段。近期,有些地方发生多起企业拒绝环保执法检查、撕毁封条擅自投产等公然违法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违法人员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环保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严肃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净化环保执法环境。为此,我们郑重的提出,全市广大企事业单位要敬畏法律、严守法律,不得触碰法律底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严禁阻挠、拒绝执法检查。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不得阻挠、拒绝执法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的,甚至扣押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严禁擅自撕毁封条。对排污者擅自撕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

三、严禁未批先建。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制度,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四、严禁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律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五、严禁新上“散乱污”企业。对违反规定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

六、严禁无许可证排污、超标排污。违反法律规定,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一律实施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

七、严禁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自然环境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含铅、汞、镉、铬、砷等有毒物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其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八、严禁非法设置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沿海、沿河、沿库(水库)等设置排污口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拆除、取缔,并处以罚款。

九、严禁非法排污污染土壤环境。禁止新建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禁止在农业用地违规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禁止向农田、草地、林地、渔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十、严禁非法采矿污染生态环境。对违反矿产资源及环保法律法规擅自开挖矿山、损害生态环境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非法养殖畜禽。禁养区内严禁设立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和可养区内符合要求的养殖项目,要配套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不能有效处置的,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

十二、严禁违反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沿海岸带、近岸海域生态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生态区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三、严禁检测数据造假。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编制虚假检测数据,不能证明达标排放或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及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严禁不履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环境管理信息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公告。

十五、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环评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污染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生态立市、环保先行。强化环保执法工作,是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全市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社会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为了日照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洁净、人民生活更美好而共同努力。

日照市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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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采访2017-07-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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