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张立新 马小婷) 岚山区高兴镇某村的父子二人未经许可便在家中私设屠宰场,大量收购生猪后予以屠宰,在被执法人员查处时还进行辱骂、持刀威胁。11月8日,记者从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
据法官介绍,在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老郑、小郑父子二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检验检疫,即从周边养猪户处大量收购生猪,每天屠宰3至4头,遇到节假日时屠宰10余头,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售卖到附近村居的商铺,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
同年11月20日凌晨,日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联合日照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岚山公安分局、畜牧部门等进行执法检查。待老郑父子屠宰完敞开家门口,准备向外销售猪肉时,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等向他们亮明执法身份。此时,老郑、小郑情绪激动,手持剔骨刀威胁执法人员,将执法人员逼出家门口,并将停放在家门口的警车移开,驾驶装载猪肉的厢式货车离开。
公安民警随后在现场将老郑抓获,查扣了他们当天和11月19日两天屠宰后待售的猪皮共13张、部分生猪肉、待屠宰的生猪10头。
事后经农业畜牧人员认定,被查扣的猪肉虽未经检验检疫,但非病害猪肉。小郑在躲藏1个多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岚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检验检疫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情节严重;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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