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刘娜 王建秀)
在游乐园玩滑索造成骨折,法院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该游乐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查明损失的80%,游客承担20%的过错责任,游乐园赔偿游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7326.48元。10月1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详细讲述了案件经过。
2015年7月24日上午,刘某及家属到某游乐园游玩,进行“滑索”游玩项目。但刘某在进行该项目自上而下滑落至终点时,脚面接触防护垫,造成左脚踝骨折。游乐园及时将刘某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刘某为左内外踝骨折。2016年1月19日,刘某的伤情被鉴定为构成第十级伤残。
庭审期间,该游乐园主张其提交的《滑索验收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合格,游乐园也安排人员操作并无重大过错。
审理法官介绍,“滑索”项目属于特种设备,虽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但作为滑索设施重要项目的阻尼装置却未设置,安全距离一项也显示不合格,同时相关作业人员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经过专业培训,而上述因素正是导致本次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游乐园“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认为,刘某系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情况和该项目所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但刘某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事故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游乐园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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