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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未调查核实被判支付赔偿金

来源:黄海晨报 2016-10-26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刘洋) 王某没上班未履行正当的请假手续,公司随即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遂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10月25日,记者从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单位未尽调查核实之责,该院最终判决日照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07年5月,王某入职日照某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3日,王某因身体不适休带薪年休假10天,时间从2015年10月13日上午至2015年10月22日下午。2015年10月26日,日照某公司即以王某旷工3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2015年10月23日没有上班,未履行正当的请假手续,但日照某公司仅提供了其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及内部除名通知,未能举证证明已采取相应措施,履行管理职责,发出书面信函通知等,劝导、教育王某以及履行相关的手续,且2015年10月24日、25日两天为周末休息时间,故日照某公司所称因王某连续旷工3天而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法院最终判决日照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劳动者旷工或者怠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惩戒。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事实依据,并尽到通知义务。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为依据,而要通过上班催告、旷工确认等措施,核实劳动者旷工的事实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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