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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草案)

来源:莱芜日报 2016-05-16 13:02   https://www.yybnet.net/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6街道办事处(☆)包括街道办事处及市政、环卫、绿化等管理用房。1000~15001000~1200● —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

区共同配置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7社区服务中心助残、助老、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中介、咨询服务等。800~1000— ● ○ — 可与街道办事处合并配置。8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社会救助、老

年人服务等。200~300— —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设1处;宜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并设置。9公安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870~1600870~1600● — —每个街道办事处、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如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较大,可根据需要确定规模和布局;宜有独立用地、院落和对外出入口;在旧城区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用地面积为单独院落的用地指标。10社区警务室(☆)值班、巡逻、消防巡查、检

查、宣传等。50 — — ● —每个社区(0.3-0.5万人)应配置1处;社区人口规模较大时,可设置多处。与社区居委会合并配置时,应有独立的房间。有条件的社区可增加消防服务站、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室。11社区居委会(☆)管理、协调等。 120 — — ● —每0.3-0.5万人应配置1处,不足1000户的应按1000户配置。12物业管理用房(☆)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100 — ◎ ● ●按项目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5‰配置;应有独立用房,最低不少于100m 2;办公用房应设在地上。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13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4500 ≥6000● — —按居住区人口8-10床/千人核算,建筑面积不应小

于30m 2/床,用地面积为40-50m 2/床。14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1-1.5万≥750、1.5-3万≥1085— — ● ○ 可与老年人服务(活动)站结合设置。15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室外活动场地等。≥500 ≥1000● — —应配置面积不小于300m 2的室外活动场地;可与养老院等合并设置。16老年人服务(活动)站(☆)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居家养老服务、室外活

动场地等。小区级:≥300;组团级:≥150小区级:≥300;组团级:≥150—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1处;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或托老所配置,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17老年人活动场地(☆)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地

及配套设施。— >150 — — ●每个组团配置1处;室外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设置。医疗卫生设施1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和医疗等。2000~30003000~5000● — —3-5万人配置1处;宜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19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和医疗等。小区级:200~500;单独组团:100~200— — ● ○独立的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1处,一般不单独占地;已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小区可不再单独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商业金融服务设施20农贸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

品为主。1000~12001500~3000● ○ —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内;应配置专用停车位。21大、中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菜市场、超市、报刊亭、餐饮店、中西药店、书店、洗衣店、综合修理店、日用杂品店、五金电器店、文

具店、银行等。15000~200007500~10000● — —一般应设置在居住区中心;超市、银行设在底层配

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22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菜店、便利店、早点店、药店、理发店、储蓄所等。2000~30001000~1500—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各类商业金融设施可集中配置。储蓄应设在建筑物一层;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23邮政支局(邮政所)(☆)提供信函、印刷品、包裹、汇兑、报刊零售和代办电信等服务的邮政综合

服务设施。500~600(100~150)— ● ● ○一般应结合居住区(小区、组团)中心或出入口设置;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设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24换热站(☆)汽-水换热设备、水-水换热设备,以及配套管

理用房。150~200— — ● ◎每处换热站的服务面积为5-15万m 2;宜独立占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足环评、安全要求;如必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当高

层建筑较多时,可多站合并建设。25变电站(10kv)(☆)变电设备及配套管理用房。150~200,宽度不小于9m— — ● ●变电站负荷半径不大于200m,每300-500户应设1处;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在地下,则不得建于建筑物垂直下方;根据专业部门要求,当有高层建筑及大量配套公建设施时,应考虑增设独立的物业变电站。26燃气中低压调压站(箱)调压设备。 —36(16)— ● ◎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6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高中压设施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执行。27 消防设施业务用房、辅助用房、训练场地及配套装备。— — ◎ — —根据专项规划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28公交首末站停车场、管理用房及配

套设备。— — ◎ — —用地面积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可根据专项规划和具体情况设置。29基层市政、环卫机构(☆)地段市政、环卫管理。800~12001550~2350● — —3-5万人宜配置1处;用地面积宜按30-45m 2/千人,建筑规模按照15-25m 2/千人配置;应独立占地,不应设在地下。30公共厕所(☆)厕所、洗手间及必要的

管理用房。30~60— ● ● ●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处/km 2,或1000-1500户设置1处,宜独立并结合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建筑合并设置。31垃圾转运站 收集、转运垃圾。 100100~150◎ ○ —每个居住区(3-5万人)设1处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32垃圾收集点(☆)收集垃圾。 — 6~10 — ◎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33环卫工人作息场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

工具等。20~30 — —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配置1处;环卫作息场

可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合并配置。34再生资源回收站物品分类回收。 50~100 — — ● ○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机构组合配置。教育35寄宿制高中36班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36000~3960057600~63000

○ — — 按照15座/千人控制,班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48班

48000~5280076800~8400060班60000~6600096000~10000036普通高中24班

15-18周岁青少年入学。11460 30689● — —按照36座/千人控制,班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30班 14575 3563636班 17398 4712648班 22015 5615860班 26690 6525537初中18班

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7801 21884● ○ —按照48座/千人控制,班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24班 10560 2926030班 14201 3529736班 16229 3964038九年一贯制学校27班

6-15周岁青少年入学。10800~1200020200~23000

○ ○ — 按照90座/千人控制,班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

36班14400~1620027000~3060045班18000~2030033700~3830054班21600~2430040500~4590039 小学18班

6-12周岁青少年入学。5638 19017— ● — 按照60座/千人控制,班级人数按照35-45座/班。24班 7517 2487230班 9390 2896536班 10773 3235940幼儿园6班

保教学龄前儿童。2758 4002— ● ○ 按照30座/千人控制,班级人数按照25-35座/班。9班 3883 571912班 4943 736115班 6103 9116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表3-3 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序号项目 内容建筑面积(m 2/处)用地面积(m 2/处)配置要求1物业值班室(☆)传达、门卫等。≥20 —在住宅区门口设置,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2物业管理用房(☆)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100 —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配置;应有独立用房,最低不少于100m 2;办公用房应设在地

上。3老年人活动场地及公共绿地(☆)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 ≥400室外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设置。4便利店(☆)小百货、小日杂。≥50 —宜设置在住宅区出

入口。5邮政代办点(☆)提供信函、印刷品、包裹、汇兑、报刊零售和代办电信等服务的邮政综合服务设施。≥20 —可与商业设施合并

设置。6换热站(☆)汽-水换热设备、水-水换热设备,以及配套管理用房。150~200—宜独立占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足环评、安全要求;如必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当高层建筑较多时,可多站合并建

设。7变电室(10kv)(☆)变电设备及配套管理用房。30~50 —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在地下,则不得建于建筑物垂

直下方。8燃气中低压调压站(箱)调压设备。 50 100-200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6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9公共厕所(☆)厕所、洗手间及必要的管理用房。30~6060~100宜独立并结合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建筑合

并设置。10垃圾收集点(☆)收集垃圾。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

收集。11幼儿园6班保教学龄前儿童。2758 4002可结合周边项目设

置。

第二节 工业用地配建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用地布局】工业用地布局原则为:

(一)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二)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相混合,并按照相关规定,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三)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第三十五条 【工业用地配套】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一)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二)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含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食堂、浴室等职工活动用房,其周边的绿化、道路、停车位、广场等计入厂前区。

研发中心、展厅、仓库、车间内办公室、门卫、换热站、泵房等辅助工业生产的配套设施不计入厂前区。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节 其他用地配建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用地配套】物流仓储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控制)。

第四节 绿地

第三十七条 【绿地率控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其绿地率应按表3-4规定执行。

表3-4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绿地率 备注居住用地 ≥35%未计入立体绿化的绿地率不得小于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城市中心地段小地块可

酌情降低。工业用地≤15%且一般应≥10%特殊项目以相关规范要

求为准。物流仓储用地 ≤15%

第三十八条 【鼓励多种形式的绿化】地上建筑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按照绿化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嵌草铺装或以其他方式绿化的停车位等场地按照总铺装(停车)面积的10%计入绿地率。以上总计入量不得超过5%。住户院落内绿化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三十九条 【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要求】居住项目内人均公园绿地的标准,按照人均不小于0.5平方米配置组团绿地,组团绿地最小规模为400平方米;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小区游园、社区公园可在项目外单独设置。

第四十条 【绿地面积范围及计算】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基地内的中心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及零星绿地面积。宅旁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与面积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停车

第四十一条 【停车位设置标准】非居住类建设项目配建的

停车位指标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中Ⅱ类标准,居住类建设项目商品房按照每套1.2个配建停车位,旧城、旧村改造安置房按照每套1个配建停车位,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有特殊政策要求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地面停车率要求】鼓励地下停车为主,新建居住区内不宜采用机械立体停车,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地面停车位主要用于访客停车,旧村改造安置区在不降低其他公共设施配建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地面停车率;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库要求】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平均每个宜为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平均每个宜为30平方米至35平方米。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采用双车道;50至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六节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基地出入口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在同一条道路开设出入口时,在满足功能需要情况下,尽量只开设一个出入口。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要求:

1.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不得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20米;

5.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三)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出入通道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基地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若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且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控制人行出入口数量,避免对道路的影响。

(四)地下行人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需求设置,但不得少于两个。当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应有一定面积的集散场地。地下出入口通道力求短、直,通道的弯折不宜超过三处,弯折角度宜大于90度。

第三章 地块控制标准

第一节 用地范围确定

第四十五条 【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单元;零星地块不宜单独使用,应综合考虑,与周边用地统一规划建设;

(二)沿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用地边界应与道路红线相衔接;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其他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二节 最小地块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最小地块控制】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5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项目类

型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工业、物流仓储

类建筑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m 2)4000 5000 3000 4000 3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5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四十七条 【建筑容量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6的规定;城市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地块的区位、基础设施条件、空间环境条件、城市设计要求、土地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对单一类型的地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6执行。

表3-6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类型建筑密度(C)容积率(R)居住用地多层(4-6) ≤30% 1.0<R≤1.5中高层(7-

9)≤27% 1.0<R≤2.0高层(10-33)≤20% 1.0<R≤3.0商业、商务用地低层 ≤45% 1.2<R≤1.3多层 ≤40% 1.2<R≤2.4高层 ≤40% 1.2<R≤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多层 ≤30% 0.8<R≤2.0高层 ≤25% 0.8<R≤3.5工业用地(一般通用厂房)、物流仓储用地建筑系数≥40%≥1.0(具体项目按照国家、省集约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用地容量控制】对未列入表3-6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第五十条 【混合用地容量控制计算标准】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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