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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油污染环境 获刑还要赔偿

来源:日照日报 2020-07-13 02:32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 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市委“生态立市”战略,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用专业审判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认真落实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坚行动会议精神,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分批予以发布。

莒县人民检察院诉曹某金、曹某东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曹某金、曹某东合伙出资购买炼油设备,雇佣他人以废旧橡胶为原料,在莒县长岭镇东匣石村东岭一废弃养殖场内,通过加热、蒸馏等方法提炼毛油并出售,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二人未采取防治污染措施,致使部分废油渗漏,炼油废渣倾倒在土质地面上并露天放置。自2019年1月份至被查处时,曹某金、曹某东共计非法获利14万元,非法炼油活动产生废旧橡胶皮、炼油废渣等污染物16.07吨,非法炼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48210元。经检测,涉案炼油废渣属于危险废物。莒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判令曹某金、曹某东承担第三方无害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及鉴定费。

【裁判结果】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曹某金、曹某东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炼油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没收。曹某金、曹某东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第三方无害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4821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胡凤霞

本案中,曹某金、曹某东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非法炼油活动,废油废渣随意倾倒、处置,造成水、土壤污染,且治理污染成本高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对涉案被告人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决心和态度。同时,通过判处罚金及判令被告人承担污染物处置费用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发挥了司法的预防和惩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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