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4月1日,网络上有一段辱骂他人的视频,视频中刘某对冯某公然辱骂,该视频发出后,在微信群内热传。经查,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与冯某产生矛盾,其申请辞职后于2019年3月,在莒县某饭店大厅内,录制了长达3分6秒的语言威胁冯某的视频,并在网络、微信等大众传播平台内转发流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4月2日,莒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5月17日,微信群、抖音传播“侮辱开发区一村干部”的相关图片。经查,违法人员刘某(男,50岁,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人)因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遂制作带有侮辱性质的村干部的照片上传到微信群及抖音平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刘某被行政拘留10日。
网信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公然泄愤的场所。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守法律底线和社会道德底线,对于肆意谩骂、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网民,网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广大网民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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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莒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