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莒县讯(通讯员 杨宝红 雷晓楠)“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11月22日,董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案审理正式拉开帷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董某甲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3—4个月,缓刑4—6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李某缓刑期内再犯新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的实刑。
2017年6月至8月,被害人陈某以投资的名义收取董某甲现金10余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11月17日23时许,董某甲纠集董某乙、滕某、解某、李某,将陈某带至董某甲的婚庆店内,李某打陈某耳光,索要欠款。次日2时许,董某乙用跳绳将陈某的双手反绑,五被告人用车将陈某带往寿光市,后于当日13时许返回莒县。当日14时许,民警接警后将陈某解救,并抓获董某甲、董某乙、滕某、解某,2018年8月25日民警电话传唤李某到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后认为,董某甲伙同董某乙、滕某、解某、李某以殴打、捆绑等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五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某甲、董某乙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索要欠款本是公民合法的权利,但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公民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要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切勿采取暴力、胁迫、威逼等非法手段索要欠款,否则将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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