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科学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本质区别,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推进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九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已被抵押且无剩余价值,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针对“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不断强化执行手段,丰富执行措施,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简称终本),即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执结案件,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查询情况,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并没有实质性执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院提醒:
执行不能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治意识,既要充分评估预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审慎决策,又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方式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降低风险损失。在执行阶段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降低执行风险,减少案件“执行不能”的可能性,为尽快实现债权筑牢基础。
◆ 案例一
邸某、仲某、夏某申请执行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邸某、仲某、夏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赔偿邸某、仲某、夏某因邸太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3020元。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外也不享有债权。经调查,被执行人自小患小儿麻痹身体残疾,无固定收入,父亲及妻子去世,母亲摔伤卧床,女儿读小学并享受低保,家庭生活困难。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身体残疾,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 案例二
陈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诉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某赔偿受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17.50元。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互联网银行)大额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工作,缺少收入来源,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欠缺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某认可执行法院的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没有工作,缺少稳定收入来源,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在被执行人名下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 案例三
日照市岚山区某销售中心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日照市岚山区某销售中心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日照市岚山区某销售中心货款2860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辽A6***3号牌机动车一辆,执行法院已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予以查封,因未找到该车,故尚未扣押处置。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为辽宁省新民市,经常不在本地,具体去向不知,法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由于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未能审慎调查被执行人货款支付能力,亦未要求其提供担保财产,且进入诉讼程序后,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 案例四
杨某申请执行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给付杨某货款544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在首查封案件中处置后无剩余价值。因孙某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诉讼阶段,被执行人即下落不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执行不能”案件。
◆ 案例五
于某申请执行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诉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莒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肇事车辆是电动车,无商业保险。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已离婚。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依法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4万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身体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给予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 案例六
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照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日照市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日照某水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921840元及违约金。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莒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另案多次查封,且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未清偿,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侯某因经济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数额巨大,但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签订合同时未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在被执行人多次逾期未交货的情况下,仍继续与其签约并支付预付款,亦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已经名存实亡。本案“执行不能”并非执行不力导致,应属于债权人应承担的合同风险。
◆ 案例七
许某、厉某申请执行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某、厉某诉袁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袁某赔偿许某、厉某各项经济损失共300861.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入狱服刑,刑满释放时间较短,且因交通事故致残,劳动能力受限,无稳定收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时间较短,且身体残疾,无稳定收入来源,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在其名下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 案例八
许某申请执行古某健康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许某诉古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古某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共计4231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已72周岁,主要经济收入为务农,家中房屋破旧,无交通工具及生活所需家用电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年纪较大,家庭困难,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 案例九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器材有限公司、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贷款有限公司诉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器材有限公司、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器材有限公司、刘某等偿还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执行法院已发给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但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数额较大,但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借款时没有深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及时诉讼也未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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