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员流动性增大,房主将房屋委托第三方买卖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代卖人真的有代理权吗?买房人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皮女士在莒县看中了一套使用面积60平米的住房,售价68万。但是,带皮女士看房子的来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来先生称自己是房主的弟弟,其哥哥委托他帮忙出售这套房屋。
皮女士看到来先生拿出了房主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手续,于是没有多想便和“代理人”来先生签订了合同,并暂交了1万元的预付款,约定一周后补齐全款。
可一周时间还没到,皮女士便接到了房主打来的电话,房主称自己并未让弟弟代理卖房,不同意卖房子。而皮女士觉得房子的价格比以往看的都便宜,不同意解约。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终皮女士提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仲裁结果
本案经仲裁庭调解结案,来先生返还皮女士预付款1万元,并赔偿皮女士2000元经济损失。
案例剖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房主否认与来先生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来先生也称其未经过房主同意擅自出卖房主房屋,且皮女士也未能提供来先生与房主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庭无法支持皮女士的主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来先生属于无权代理,且未经过房主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因此给皮女士造成的损失,应由无权代理人来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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