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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借手机打电话为名突然逃跑是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来源:黄海晨报 2017-03-03 10:3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王明龙 兰庆余) 2月28日,记者从莒县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多次以打电话为由向路人借手机,并趁人不备,突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法院合议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抢夺罪产生不同意见。

【基本案情】自2016年1月29日至6月28日,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小区门口、人流稀疏的十字路口,多次以打电话为由向路人借手机,并以趁人不备,突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的方式进行财产犯罪。案发后,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扣押手机一部、作案所用工具踏板两轮摩托车一辆,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某以此种方式共计作案8起,所抢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857元。

【案件分歧】审理案件中,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犯罪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借打电话为名,伺机逃离,将手机占为己有,使被害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丧失了对手机的控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借打手机为名从被害人处借得手机使用,后乘被害人不防备驾车逃跑,将手机占为已有,其行为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法官评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假借打手机名义取得被害人手机之后,他在打手机的过程中,并没有立即绝对和排他的取得手机。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一直在旁边监督着,即被害人没有丧失对该手机的控制权。之后,被告人刘某乘人不备,突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此时被害人发现,但已经无法追回,被告人刘某取得财物。被告人刘某取得财物的方式是乘人不备驾车逃离的行为,即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方式正是抢夺罪的客观表现之一。

综上所述,该案应当以抢夺罪对被告人刘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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