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讯 12月14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对浦北县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被告人陈某、廖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五金表面生产及相关活动。
经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廖某经商量后,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亦未办理任何环境保护手续的情况下,两人共同出资,擅自在被告人陈某位于浦北县白石水镇南明村委会何屋队48号的家中建设五金表面生产作坊。生产作坊建成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地下管道排出到武利江中,同年1月22日,浦北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到现场对正在进行生产的作坊污水总排口的废水进行提取、固定、封存,当月30日将依法提取的废水送钦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陈某、廖某五金表面生产作坊总排口废水总铜浓度为9.66毫克/升,总铅浓度为0.7毫克/升。经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陈某、廖某五金表面生产作坊总排口废水总铜浓度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8.32倍,总铅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5倍。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廖某、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排放含有铜、铅的有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商量建厂,共同管理生产,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了污染,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廖某、陈某随意排放含有铜、铅的有毒污染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覃世武)
新闻推荐
①舞龙表演②活力健美操③篮球操展示均本报记者潘定盼通讯员陆秋丽摄本报讯(记者潘定盼通讯员陆秋丽)近日,浦北县举行2018年...
浦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浦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