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民政工作人员,却利用其任职单位的职工身份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帮办新农合及低保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并作私用。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怡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某怡因与包某明发生交通事故而认识包某明及其姑姑包某莲、姑丈罗某耀,此后至2017年11月28日间,被告人孙某怡以其是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包某明、包某莲、罗某耀购买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办理低保,让包某明、包某莲、罗某耀每月领取固定补助,以此骗取包某明、包某莲、罗某耀的财物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孙心怡骗取包某明、包某莲、罗某耀的25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包某莲、罗某耀多次追问被告人补助领取以及退款事宜,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退款。被告人不具有办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低保业务权限,也未能为包某明、包某莲、罗某耀办理上述业务。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诈骗被害人包某明、罗某耀、包某莲25000元的事实,于同年3月6日将25000元人民币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怡诈骗他人财物25000元,数额较大,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
最低生活保障都是由困难家庭向所在街道办(村委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村委会)讨论通过后,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查,情况属实的交民政局或低保局,由民政局或低保局进行统一发放。办理低保没有任何手续费,民政局或低保局的工作人员也绝对不会单独到社区、村队为个人办理低保。因此,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轻信他人谎言,保持清醒的头脑,平时多关注媒体、社区宣传栏等防诈骗宣传,多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法,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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