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定盼通讯员刘昭琪)黄某被高某开车撞伤后,认为其治疗未愈再进行四次后续住院治疗,再起诉高某和保险公司,并将腰椎间盘突出等费用也纳入了索赔范围。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其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等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黄某诉称,2013年6月2日,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6省道行驶时,超越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11月5日前的损失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未愈,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2月6日,黄某先后四次在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14826.24元,按高某负90%计算,高某应赔偿黄某损失103343.61元。
高某和保险公司辩称,黄某在2014年11月5日以后住院治疗的疾病与交通事故无关联,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日前,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2月6日,黄某先后四次在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这四次治疗均为治疗其本身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医药费与交通事故无关,庭审中,黄某虽然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没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因此,法院对黄某主张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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