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黎黎)6月14日,北通法庭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巡回法庭在浦北县福旺信用社开庭,其中反应比较热烈的有三件被告人为担保人的案件。
被告人陈某、宋某、卢某在庭上均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为什么要被告上法庭,因为借出来的3万元不是自己花的,而是出于帮朋友才签的字,并且当时信用社没有明确向其解释清楚相关的后果,签过字后本人也没放在心上。
据了解,法庭每年都会收到此类不懂担保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案件。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出于情义要求签字担保也很爽快,且不过多去追究细节,因此庭审过程中在确认担保书上为本人签字后,主办法官耐心地向几位当事人解释法律并释明相关的法律责任后,当事人才知道为他人作贷款保证是需要负责任的。
法官说法: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一般采取保证、抵押等行为。现今,一般银行的小额贷款都需要保证人,且往往签订的都是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因此如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银行有权主张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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