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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友未婚同居分手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来源:南国早报 2019-06-29 16:18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1

两人未婚同居

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黄女士问:五年前,我与男朋友开始同居,其间买了一套房子共同居住,但一直没结婚。去年9月,我生了一男孩,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协议约定男方每月给小孩抚养费1000元,房子归我所有,男方赔偿我“青春损失费”10万元。分手后,男方却拒绝支付这10万元。请问协议的这一条有法律效力吗?

林剑律师解答: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而且,目前司法案例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是不予支持的。

2

监理签字的月报表

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莫先生问:我在钦州承包了一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即建设单位却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目前我手上只有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的工程量月报表,这张报表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林剑律师解答: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根据相关法律及相关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但是,如果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而且,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除此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是不发生签证效力的。

7月1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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