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钦南讯(记者黄福兴通讯员吴柏池)上月27日下午,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培等1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某培、班某创,以二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六个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陆某欢、吴某海、苏某德,以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王某宝、郭某华、黄某辉、黎某明、曾某裕、伍某明、吴某剑、符某炎,以其参与的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2016年起,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便开始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2016年11月,陈某培、班某创依托钦北区环城西路“天使名车俱乐部”为据点,开展房贷、车贷、信用贷款等非法高利房贷业务,分设钦州、南宁、防城港等营业点。钦州营业点由被告人陆某欢负责,成员有被告人郭某华、王某宝、黄某辉、黎某明等人;南宁营业点由被告人吴某海负责,成员有被告人苏某德、伍某明、吴某剑、符某炎等人,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培、班某创为首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借款人没有及时偿还高额利息时,该犯罪集团便安排人员上门追讨债务,采取喷漆、破坏锁芯等滋扰行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逼迫借款人还钱。经查实,该犯罪集团累计在钦州恶意讨债9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累计在南宁恶意讨债4起。
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培等13人形成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陆某欢、吴某海、王某宝、郭某华、黄某辉、黎某明、苏某德、伍某明、吴某剑、符某炎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滋扰、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12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王某宝、黎某明、曾某裕暴力讨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该5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陆某欢、吴某海、苏某德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是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本案13名被告人在各自所犯的犯罪中,均积极参与,是主犯。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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