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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钦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追偿248万元

来源:钦州日报 2018-11-27 10:5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日前,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南、温某水、詹某雄、廖某深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248.38万元。据悉,该案是钦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廖某南等四人实施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无适格主体对廖某南等四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该院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担负起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就该案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南、温某水、詹某雄、廖某深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私开工厂,排放废渣废水废气,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私开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重金属铬、总砷、总汞、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总汞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的3.7倍、318倍、13.1倍、1.4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受污染的地表水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总费用共计248.38万元。

案件办理期间,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民行处多次深入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研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和法律适用,指导案件办理。钦南区人民检察院颜家强检察长直接承办该案,全程参与研判线索、收集证据、外部协调沟通、法律文书制作的把关,严格把握办案质量。(陈麒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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