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简)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广西将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不仅可在已参保的家庭成员内共济,还进一步放开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买范围。5月7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钦州市已提前促进该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地。《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同时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钦州市从2016年10月起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新农合工作正式移交人社部门管理。经过半年过渡期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了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钦州市结合实际从2018年1日起推出一系列新措,让医保整合制度更加利民便民,其中一项就是个人账户共济和扩大使用范围。按规定,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钦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也可支付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家庭成员在钦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市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员工范围,简单来讲就是持卡人可以用自己个人账户的钱,也可为自己伴侣、父母等直系亲属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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