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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让钦州内陆江河休养生息——钦州市内陆水域全境全面禁渔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钦州日报 2018-03-16 05:3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莫正阳

渔政工作人员上街宣传禁渔政策 记者 周丽虹摄

渔政工作人员对非法电鱼者进行处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供)

为切实做好钦州市2018年度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农业部长江办关于加强2018年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部署和要求,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2018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目前,禁渔时间定为2018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此次内陆水域禁渔对维护钦州市生态平衡,促进渔业资源发展有何意义?在禁渔期违规作业捕捞将受到何种处罚?记者采访了钦州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彭定兵。

问:实施内陆水域禁渔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钦州市境内地势由北向南倾斜,山地、丘陵、台地、滨海平原依次呈规律分布,受境内十万大山余脉和六万大山的纵横隔断,形成南北两大水系,其中向南流的属桂南沿海诸流,独流入海,主要河流有钦江、大风江、茅岭江等25条河流;向北流的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主要有太平河、丰塘河、武思江等7条河流。钦江、大风江、茅岭江为钦州市最大的三条河流,素有“一市锁三江"的美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和党的十九大要求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钦州市才出台了此次禁渔措施。实施此次禁渔,钦州市内陆水域全境,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目标。

问:此次内陆水域禁渔工作如何开展?

答:为切实做好钦州市2018年度内陆水域禁渔期工作,措施很重要。

各县、区要有重点、有计划地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要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措施,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3月1日开展的“亮剑2018"—春季禁渔同步联合执法行动的要求,同步开展执法。要在各内陆水域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要做好登记,并及时转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禁渔期间,各县、区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宗旨意识,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渔船、渔民在6月30日24时后能正常下水生产。

问: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如何处罚?

答: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适用以下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渔区和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进行捕捞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立案追诉。(注: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拖曳泵吸耙刺 (抽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地笼、高压水枪等。常见的禁用渔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捕捞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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