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钦州讯(记者/张冠年通讯员/吴柏池)12月25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5·12”钦州港重大硫酸泄漏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森与曾耀明(不在案)在钦州港成立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森为法定代表人。随后,为了达到收集、贮存90度硫酸,收取上家补贴费的目的,被告人杜森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与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等5名被告人合作,将15008.4吨的90度废硫酸运输至天锰公司私自建立的储存罐中贮存。
2017年5月12日16时许,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此,政府部门花费了巨额资金进行处理。经司法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钦州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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